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6031号 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李家洼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49449989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8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被告: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大山路与振兴路交汇处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090709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临沂华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165824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华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