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7民初474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其军,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传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威海苏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古寨西路-330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020200017691。
法定代表人:徐苏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苏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维芬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