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7民初1014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被告:威海苏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411868,住所地:威海市古寨西路330号-11.
法定代表人:徐苏化,经理。
被告:山东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马家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传锋,经理。
被告:临沂华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唐顺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化群,莒南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威海苏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华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2019年4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谦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