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91执65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品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栋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机场路新加坡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六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27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四川省品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保全阶段,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21×××76账户内存款2750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现拟将被执行人土地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新区新加坡工业园的土地[成高国用(2014)字第35074号]的查封。[原查封案号为(2017)川0191执保358号]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新区新加坡工业园的土地[成高国用(1996)字第006号]的查封。[原查封案号为(2017)川0191执保358号]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新区新加坡工业园的土地[成高国用(2003)字第5439号]的查封。[原查封案号为(2017)川0191执保358号]
四、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彤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