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韶雄法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人,现住韶关市。
被执行人:罗定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雄市小型水库加固工程第五标段项目部。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珠玑镇乌坭水库办公楼。
负责人:***,该项目部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定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大岗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1)韶雄法民一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民一终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罗定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雄市小型水库加固工程第五标段项目部和罗定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应支付128768元给申请执行人***。该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月27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28768元及本案执行费1831.52元,共计130599.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罗定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雄市小型水库加固工程第五标段项目部和被执行人罗定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0599.5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