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罗定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定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964年10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定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3)韶雄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3)韶雄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罗定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61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邓***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