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定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964年10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定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3)韶雄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3)韶雄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罗定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61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邓***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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