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道成机械有限公司

海阳市金道成机械有限公司、烟台宝梓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4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阳市金道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方圆工业园海信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孙成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松,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宝梓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海天路南。

法定代表人:邵景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子良,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景秀,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珣,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阳市金道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道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宝梓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梓公司)、赵子良、邵景秀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的(2019)鲁02知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道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宝梓公司、赵子良、邵景秀对于金道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金道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知民初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海阳市金道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海阳市金道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海阳市金道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欧宏伟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佳妤

书记员 谢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