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4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阳市金道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方圆工业园海信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孙成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松,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宝梓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海天路南。
法定代表人:邵景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子良,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景秀,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珣,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阳市金道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道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宝梓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梓公司)、赵子良、邵景秀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的(2019)鲁02知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道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宝梓公司、赵子良、邵景秀对于金道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金道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知民初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海阳市金道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海阳市金道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海阳市金道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欧宏伟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佳妤
书记员 谢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