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武商初字第277号
原告武城县顺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鲁权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36岁,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武城县顺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城县顺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城县顺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原告处加工喷塑产品,2011年2月1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喷塑款2000元,被告并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未还此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喷塑款2000元及违约金。
被告***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加工喷塑产品,2011年2月1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喷塑款2000元,被告并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此款;以上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原告代理人的催收公函一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所欠原告武城县顺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喷塑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此款应当偿还;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但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被告主张了违约金,原告关于让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武城县顺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喷塑款2000元,并承担违约金(本金2000元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1日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