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顺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8民初1823-1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德城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顺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顺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顺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以上共计1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