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8民初1823-1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德城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顺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顺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顺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以上共计1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