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428民初1009号
原告: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历史名称:山东顺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武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德州知取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腾龙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北路345号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知取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互联网进行了审理。
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知取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9800元及利息;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签订了多份加工合同,合同均约定提货前付清余款。全部货物被告均已提走,至今尚有129800元未向原告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江苏华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欠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知取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价款总额129800元予以认可。江苏华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分期向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知取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于2022年7月10日前付65000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付剩余的64800元。顺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江苏华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第一笔付款义务后两日内申请解除对江苏华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二、如果江苏华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解书第一项约定支付款项,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知取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2268元由江苏华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江苏华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