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8诉前调确498号
申请人: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男,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10月27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支付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36121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116121元,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双方当事人保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出现一次违约,***同意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向武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履行全部款项;
三、双方当事人将本案的证据已全部提交且没有其他新的证据;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