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8诉前调确11号
申请人: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城甲马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12月15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支付顺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风机款129425元,于2023年1月18日前支付电机款60000元及代理费2000元,2023年5月1日前付清剩余的电机款69425元,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当事人保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意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向武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履行的款项;
三、双方当事人将本案的证据已全部提交且没有其他新的证据;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于2022年12月15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