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青01执631号
乌鲁木齐市亚欧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锦泰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青01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被告青海锦泰锂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乌鲁木齐市亚欧稀有金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16618.38元、自2018年9月30日起2019年10月24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839913.53元,保全担保费8000元,以上合计12364531.91元;其中,2019年12月30日前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2000000元、2020年2月29日前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2000000元、2020年3月31日前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2000000元、2020年4月30日前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2000000元、2020年5月31日前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200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2364531.91元。若上述款项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原告乌鲁木齐市亚欧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第三人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19元,减半收取4900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锦泰锂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6月30日前与上述最后一期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乌鲁木齐市亚欧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余49009.5元退还给原告乌鲁木齐市亚欧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调解书生效后,因青海锦泰锂业有限公司、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乌鲁木齐市亚欧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