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恢481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亚欧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开泰南路1685号。
法定代表人:陈岳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永明,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博华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华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亚欧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博华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7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9民初75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海博华锂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623,580元(其中案款615,030元、执行费8,55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志刚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朱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