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亚欧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亚欧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博华锂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1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亚欧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开泰南路1685号。
法定代表人:陈岳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永明,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博华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华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亚欧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博华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7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61503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亚欧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博华锂业有限公司协商自行解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9执1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志刚
审 判 员   赵 亮
审 判 员   潘习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