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3民初6261号之二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32元减半收取计1046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