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

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慕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执4307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4层(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孙芳收)。
法定代表人:王强。
被执行人:济南慕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39号1-136、济南市槐荫区青岛路2668号3区10号楼1层101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涛。
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与济南慕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04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济南慕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通过工商总局、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善超
审判员  宗赤军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