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311号
原告:济南泉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光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昂,济南泉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原告济南泉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济南泉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济南泉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即位于济南市槐荫区青岛路2668号(印象济南·泉世界)4区1号楼107号铺;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济南泉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0,428.65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济南泉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3195.01元(自逾期支付租金之日即2020年11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4日);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济南泉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后第8天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的占用费103,395元(自2021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按5元/平方米/日,暂计算至2021年11月4日);5.请求判令原告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济南泉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直接从被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租金、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被告***支付的31,019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泉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世中置业”)、济南泉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泉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泉世界”)与***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印象济南泉世界运营(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泉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世中置业位于济南市槐荫区青岛路2668号(印象济南?泉世界)4区1号楼107号商铺。租赁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租赁面积为137.86平方米,租金2.5元/平方米/每天。每六个月为一个计费期,***应在每年5月20日、11月20日之前向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泉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世中置业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交租期的租金。《租赁合同》签订后,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泉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世中置业、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泉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泉世界按照合同的约定将上述商铺交付给***使用。依据《租赁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应于2020年11月20日前向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泉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世中置业支付自2020年11月3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租金62,726.3元,***尚欠付30,428.62元租金,且经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泉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催收后至今仍未支付。依据《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租赁合同期限已于2021年5月31日届满,但经多次催告后***至今仍未向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泉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租赁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第24条约定,三方在本合同下产生争议,协商不成,三方同意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上述规定,二原告应先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泉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西城世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牟 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望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