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0789号
原告:青岛华通石川岛停车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李家屯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M2PMA3F。
法定代表人:曾庆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系青岛华通石川岛停车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灏,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系青岛华通石川岛停车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青岛华通石川岛停车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被告均对青劳人仲案字[2021]第890号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先起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鲁0203民初10788号,青岛华通石川岛停车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后起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鲁0203民初1078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均不服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案字[2021]第890号裁决,先后提起诉讼,依法应予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203民初1078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黄爱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高赫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