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石泉国兰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石泉国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民初756号
原告:陕西石泉国兰科技有限公司(原陕西省东力栲胶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财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康,该公司党委书记。
被告:***,男,汉族,湖南省黔阳县人。
原告陕西石泉国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并向原告陕西石泉国兰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陕西石泉国兰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石泉国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牟道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