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291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东力栲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刘财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善康,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东力栲胶化工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怀化汇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
法定代表人:梁刘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东力栲胶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汇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8)湘1291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东力栲胶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1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东力栲胶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怀化汇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于2018年11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怀化汇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股权分红、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怀化汇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处于歇业状态,无给付货款的能力,该公司有厂房和生产设备但均在银行设定抵押。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于2018年11月20日通过微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人预交评估费及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不同意承担垫付评估费的执行风险,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终上,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微信对申请人陕西东力栲胶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处于歇业状况,无给付货款的能力,亦无合适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唐 波
审判员 蒲照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文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