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4民初16131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广州市诚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布村南阳庄四街三营2呜乏一号商铺(空港花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R2Q5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710931483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诚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