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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城口县交通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川1781执4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781执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城口县交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城口县交通发展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城口县交通发展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城口县交通发展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的存款34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