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5民初450号
原告:河南七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常村镇常村社区5幢3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李利。
被告:孟辉辉,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被告:房立锋,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第三人:潍坊方大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埠头镇王裴村。
法定代表人:刘春萍。
河南七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孟辉辉、房立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七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七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6.0元,由原告河南七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彩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