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324民初2156号
原告:河南省乡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安子营乡安子营政府院内(009县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9FY5JJ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公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县衙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33014827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乡投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内乡县公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乡投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乡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