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民初1998号
申请人: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MA3RRNGQ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物。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1100万元的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对被申请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