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枣庄纳海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5财保166号 申请人:枣庄纳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湘江路1号南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涧头村(库山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枣庄纳海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申请人提供保险金额为12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