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5民初2387号
申请人: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涧头集村(库山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神农耕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时庄街道裕隆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神农耕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00元或相当于650000元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并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金额6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神农耕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账户名称:山东神农耕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济宁曲阜支行营业室,银行账号:1608********]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