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神农耕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5民初2387号之一 原告: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涧头集村(库山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系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神农耕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时庄街道裕隆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17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神农耕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鲁0405民初23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山东神农耕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及撤销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及撤销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山东神农耕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11008元减半收取计5504元、申请费3770元,由原告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