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枣庄纳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405民初39号
原告枣庄纳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枣庄纳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纳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纳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6元,由枣庄纳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继文
书记员  高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