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富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富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津0101行初23号之一
本院2018年4月12日对原告天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第三人韩斌撤销决定书一案作出的(2018)津0101行初23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行政判决书第7页第12行“2007年7月起至2016年1月止。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现更正为“2007年7月起至2016年1月止。第三人于2017年5月11”。
审 判 长  刘智鑫
人民陪审员  张宝华
人民陪审员  高津蕾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