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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林州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1282民初191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由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