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703执恢31号之一
申请人:***,男性,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年6月30日生效的(2007)卫滨民一初字第612号判决,于2018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存款14479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