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人身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703执恢31号之一 申请人:***,男性,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年6月30日生效的(2007)卫滨民一初字第612号判决,于2018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存款14479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