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陕西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韶中法民三仲字第5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陕西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北江路湾景中心7D房(705)。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韶关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西郊13公里。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以下简称韶关分公司)申请撤销韶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韶关仲裁委)(2014)韶仲裁字第167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韶关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2014)韶仲裁字第167号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致使裁决应当被撤销。一、对勘探工程进行发包是业主的权利,别的人不享有该项权利。我公司与被申请人韶关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勘察院)均是韶关市劳教所(强制戒毒所)整体搬迁项目的联合投标人,双方地位平等。在2011年8月16日前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察院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附件《联合体施工协议书》第二条已明确;其中2.3、2.4非常具体界定了权利与义务。因此我公司与勘察院之间不存在发包与分包的关系,无权再就勘探事务进行约定,必须依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协议书、附件《联合体施工协议书》来执行,整个勘察设计由勘察院包干负责,总费用66000元,目前已支付33000元,尚欠33000元。66000元是全部费用,不存在其他情形。二、勘察院所主张的工作量这些证据[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阶段)、《岩土工程钻探报告》]是伪造的。因为勘察院所提出的工作量都是他自己伪造制作的,没有业主、我公司或者监理方的确认。勘察院所完成的工作量只是其原先共同投标的66000元的总量包干合同。 被申请人勘察院答辩称:一、我方的施工钻探班报表均由甲方(韶关市劳教所)现场工程监理签名确认;二、申请人韶关分公司在收到我方报告后,已经确认了我方工作量;三、我方与韶关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在工程完工一年后补签的,里面已经确定了工作量、单价、总工程款,这些当时韶关分公司都在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我方在本案仲裁所提交的证据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的问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勘察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2年4月20日,申请人韶关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勘察院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合同约定:发包人为韶关分公司、勘察人为勘察院;韶关分公司委托勘察院承担韶关市劳教所(强制戒毒所)拟建场地地基详细勘察任务、韶关市劳教所(强制戒毒所)边坡、围墙工程钻探任务;钻孔布置详勘共111个孔,边坡、围墙工程共62个孔,合计173个孔,工程量共计3419.03米;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2012年4月23日开工,2012年6月10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含税价人民币70元/米费用包干;本工程勘察费为239332.10元,合同生效后勘察人3天内进场,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韶关分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勘察费用;韶关分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本合同发生争议,韶关分公司、勘察院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韶关分公司、勘察院同意由韶关仲裁委仲裁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勘察院称其依约完成了勘察工作,并于2012年5月15日和2012年6月1日分别提交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阶段)、《岩土工程钻探报告》勘察成果资料给韶关市劳教所。勘察院提交了勘察成果资料后,韶关分公司于2013年12月支付勘察院勘察费33000元,并于2014年8月19日书面通知勘察院提供已支付勘察院勘察费33000元的发票。之后勘察院因韶关分公司没有支付剩余的勘察费,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的仲裁协议,于2014年9月24日向韶关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韶关分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227624.6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000元;2、韶关分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另查明,2011年8月16日,韶关市劳教所与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韶关市劳教所为发包人,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为承包人;工程名称为韶关市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整体搬迁项目;工程内容为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含建筑平面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含劳教人员宿舍楼、劳教教学楼、劳教食堂、劳教医务康复楼、干警备勤楼、监控指挥中心大楼、围墙及配套设施等相关工程);合同总价为56991601.62元;项目单价,其中工程勘察费66000元、工程设计费1105800元、工程施工费55819801.62元等条款。 又查明,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勘察院曾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附件《联合体施工协议书》约定: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为联合体主办人,陕西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察院为联合体成员;联合体由主办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2.3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切实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共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一切义务,同时按照内部工作范围划分的职责,各自承担自身的责任和风险;2.4联合体各方当事人的内部工作范围划分如下:2.4.1(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合同工程工作内容:项目的总承包;2.4.2(陕西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合同工程工作内容:整个项目的建筑方案、报建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劳教所内道路和各功能区域管线、绿化、围墙、……等附属设施的设计;2.4.3(勘察院)承担合同工程工作内容:整个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劳教所内道路和各功能区域管线、绿化、围墙、……等附属设施的勘察;2.6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所占比例分摊,或由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具体协商确定等条款。 再查明,申请人韶关分公司在本院开庭审理中,对被申请人勘察院提供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该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及签名;对勘察院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阶段)、《岩土工程钻探报告》证据,确认是勘察院单方制作出来的。 2015年1月28日,韶关仲裁委作出(2014)韶仲裁字第167号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之规定,结合申请人韶关分公司的申请理由,本院主要对(2014)韶仲裁字第167号裁决所根据的勘察院所主张工作量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阶段)、《岩土工程钻探报告》该三份证据是否为伪造的进行审查。 经查: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上发包人、勘察人所加盖的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均是真实的,且申请人韶关分公司对该份合同的真实性并没有异议,故该份合同是真实的,不是伪造的;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阶段)、《岩土工程钻探报告》两份报告按规定均是由勘察单位勘察院单方制作出具的,且韶关分公司亦确认该两份报告是勘察院单方制作出来的,故该两份报告亦不存在伪造的问题;3、韶关仲裁委并没有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阶段)该份证据认定勘察院所主张的工作量。故韶关分公司以(2014)韶仲裁字第167号裁决所根据的勘察院所主张工作量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阶段)、《岩土工程钻探报告》该三份证据是伪造的为由,申请撤销韶关仲裁委(2014)韶仲裁字第167号裁决的请求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对于申请人韶关分公司提出的第一项意见,因该项意见并不属于裁定应否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核实范畴,故对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关于撤销韶关仲裁委员会(2014)韶仲裁字第167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第7页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