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西南建设有限公司

唐某某与中铁某某局集团西南建设有限公司、刘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7101民初519号 原告:唐某某,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西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华盛路58号8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744613L。 法定代表人:喻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某,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西南建设有限公司、刘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唐某某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计652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