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市环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执恢4134号
关于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环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29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于2020年12月9日、2021年3月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总对总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于2020年12月23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于2020年12月31日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五、于2020年12月22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于2021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高惩戒公告,告知其可以将该公告张贴于被执行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或经常活动地。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截止2021年3月9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法官助理孙士燚 书记员张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