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天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0执310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3008439.2元,执行费3248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2020年1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2月4日,本院依法启动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天津市内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0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执行员前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查找被执行人,此处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经执行警务室查询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未果,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0年12月10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文捷 审判员  王远宝 审判员  庞丽国
书记员  王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