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津0103执保125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津0103民初307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价值1505608.8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