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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1民初2859号 原告:***,男,1970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承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3.5元,减半收取计308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