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4民初2362号之一
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西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E座30层3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9656805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7元,减半收取3343.5元,保全申请费2420元,共计5763.5元,由被告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