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府谷县昊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22民初1518号之一 原告府谷县昊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府谷镇天化路一号颐佳花园四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诺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E座30层30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府谷县昊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昊汇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9元,保全费1633元,由原告府谷县昊汇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