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梅某某与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03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梅某某与被执行人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503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梅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超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下欠工程折价款131580.37元及利息46440.86元、迟延履行金5997.93元(利息、迟延履行金均计算至2025年7月30日止)、案件受理费5604元,以上款项合计为289623.16元,执行费4144元由被执行人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采取额度冻结措施并对其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执行扣划其公司名下账户资金293767.16元,扣除执行费4144元,余款289623.16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25年7月30日之后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503执66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8月19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