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5民初424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尧山镇六合村渭清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E座30层30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28日作出(2025)陕0525民初4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08126.7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04月0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08126.7元的冻结及对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