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分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423执110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分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陵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分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4)陕0423民初2426号调解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陕西分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执行费2581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423执110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6月6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