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民终9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蒲城中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永丰镇刘家沟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冠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E座30层3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蒲城中石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25)陕0526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蒲城中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表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蒲城中石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蒲城中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1021元,由上诉人蒲城中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