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1972号
原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66号浙水大厦B幢8-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3921473W。
法定代表人:沈掌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运,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西部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农科大道66号2幢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Q72N9Y。
法定代表人:李顺祥,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西部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德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谢 东
书 记 员 王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