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兵咨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西安电力变压器厂下岗职工。 申请执行人:***,无业。 被执行人:陕西兵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 申请人***以被执行人陕西兵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991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55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9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