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19565号
原告:沈阳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辽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第三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沈阳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予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原告沈阳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