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昂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辽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19565号 原告:沈阳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辽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第三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沈阳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予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原告沈阳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