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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2550号 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负责人:王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3元,减半收取1401.50元,由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