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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巩义市鸿璞辰合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豫0181执1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壮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6)豫018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某乙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4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26)豫0181执1762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6年4月17日、2026年5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结果为: 1.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已冻结,系轮候冻结。银行账户轮候冻结届满日期:2027年1月28日、2027年4月20日,申请人应于届满前七内向我院书面申请继续冻结。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信息。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保险信息。 三、2026年4月21日,本院前往某甲中心、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四、2026年4月22日,本院前往某乙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登记情况,未发现有登记信息。 五、2026年6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措施。 六、2026年6月9日,本院前往某场科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无未网签房产。 七、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法定代表人下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律师调查令等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未申请悬赏公告,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31,792.16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